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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29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87号】、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6﹞490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天津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我市医疗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决定,于2016年7月1日启动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并调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一、 降低药品加成
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销售药品,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7.5%差率作价销售,实际加成金额最高不超过37.5元。中药饮片仍按现行作价办法执行。
二、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手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降低CT、核磁项目检查费。
(一)按照新版国家规范,将挂号费、诊查费归并,适当考虑药事服务成本,设立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项目。按照医院级别和医生技术职称分档制定门诊诊察费价格。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门诊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减半收取:
1、符合《关于免收军人及有关人员挂号费的通知》(津卫财﹝2004﹞146号)文件规定。
2、符合《关于免收60岁以上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的通知》(津卫财﹝2005﹞538号)文件规定。
3、符合《关于印发<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民发﹝2008﹞11号)文件规定。
4、文件规定其他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的情况。
(二)调整手术费、麻醉费、抢救费价格。依据现行手术级别、麻醉类别,分别调整价格。
(三)调整等级护理费价格。明确了急诊室重症监护、三级护理、二级护理、一级护理、特级护理、重症监护、危重病人抢救等项目的价格及内涵。
(四)调整综合治疗类中的注射、穿刺、换药费等价格。其中,按照新版国家规范,将原按部位换药费归并为小、中、大、特大四项换药费。
(五)调整中医、耳鼻喉等专科检查治疗费价格。
(六)增加糖尿病门诊诊察费(门特加收)、急性缺血性卒中静脉溶栓全过程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并相应制定价格。
(七)对妇产科手术项目进行了部分调整。
另外,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再单独核定医院病房床位价格。归并现行普通住院病房床位价格,统一新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价格、母婴同室产妇床位价格、重症监护病房床位价格、层流净化病房床位价格、特殊防护病房床位价格,放开特需住院病房、普通住院病房单人间床位价格等。
三、执行范围
此次降低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执行(除滨海新区、静海、宁河、蓟县范围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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