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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2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政策,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区人力社保局就本区所属各全额事业单位、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给予补助,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公务员医疗待遇相一致。
医疗待遇
门(急)诊报销比例:
2016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5500元)以下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后,再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进行二次报销,其中,在职人员补助至80%,退休人员补助至90%;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给予报销。
住院报销比例分阶段报销:
1、5.5万元以下,社保责任: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医疗保险补助:在职职工剩余15%的80%,退休职工剩余10%的90%;
2、5.5万元-15万元,社保责任: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报销80%;医疗报销补助:在职职工剩余20%的80%,退休职工剩余20%的90%;
3、15万-35万,社保责任: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报销80%;医疗保险补助: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报销剩余20%的75%;
4、35万元以上,社保不予报销;医疗保险补助均报销95%。
医疗保险补助部分暂时不能刷卡联网结算,需由个人垫付,个人垫付医疗费按季度报销,参保职工需提前将材料交给单位,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受理单位申报时间:第一次:2016年6月27日-7月1日、第二次:2016年9月19日-23日、第三次:2016年12月12日-16日、第四次:2017年2月13日-17日。
医疗保险补助的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1日0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
注意事项:
1、必须超过社保规定的起付标准,在社保规定可报销范围之内进行二次报销。
2、门诊收据医保统筹支付为零的票据,不在二次报销范围之内。
3、同一次就诊票据必须一次性交齐,如有缺失或遗漏,人保不予二次报销。
4、保存好就诊病历、单据、检查报告、化验报告、处方、清单原件及体检报告。